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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搭遮雨棚 管委會可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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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助的人問:
我在2011年購置住宅,為二樓的露台戶,該大樓一樓均為公共設施。因露臺有13坪,故向該年度的管委會申請沿露臺牆設置透光,無柱懸掛式的遮雨棚,經管委會會勘後准許設置。因當年無做成文字紀錄,2017年度管委會命令我必須拆除,請問我能做何主張?麻煩請提供相關法條或規章或處理辦法等等。
律師蔡孟翰答:
「露台」通常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謂的「約定專用」部分,也就是所有權屬於全體住戶共有,但經過約定後只提供給特定住戶使用。而該條例第8條規定,在樓頂平台上變更構造或其他類似的行為,除了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必須符合規約或大樓住戶的會議決議,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因此是否可以在露台上搭建設施,可能須要經過住戶大會通過的規約特別約定,而不是單純與管委會私下約定即可。
另外在《建築法》的部份,所謂「建築物」是指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構造,因此必須確定遮雨棚是否是《建築法》所定義的建築物,如果是,可能就另外會有申請執照和違章建築的問題,這部份就超越了大廈規約可以約定的範圍,也就是說並非住戶大會可以自行決定的。(蘋果即時 丁牧群/採訪整理)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補充說明: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6條規定,合法建築物外牆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90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60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60公分,且未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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