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林小姐問:
我住管理大廈,時常在後陽台聞到寵物的尿騷味,有時嚴重到無法在陽台曬衣服,因樓下住戶有養狗(大型犬),大樓管道間是相通的,已經有多戶都把自家陽台管道間封死(包括我自己),不讓味道漫延屋內,因該住戶不承認是他們家狗造成的,管委會勸導多次無用,已嚴重影響到公共衛生。我有查過區分所有權規約,並無規定住戶不得養寵物,請問真的無法處理嗎?
律師談恩碩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如果該住戶飼養的寵物便溺未清導致惡臭,影響他住戶之權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若違反此項公共衛生義務,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如果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時,可以連續處罰。
當然原則上,社區住戶是可以飼養動物的,不過,如果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於符合區權人人數及所有權比例之法定門檻決議出席、表決同意,也還是可以約定禁止住戶飼養,此即曾經遭立委提案修法刪除的「禁養動物條款」。
禁養條款訂入規約後,住戶一旦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依其職權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倘若該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亦得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而除了完全性的禁養,實務上也曾出現過就「遛狗時段、寵物活動範圍、大小便清除、寵物應以提抱或其他方式進出社區」等事項經有效決議訂入規約的案例,如果規範內容並無過苛且行之有年,新進飼主住戶當須特別留意相關規範之有無,以尊重社區多數住戶之共識。
又如果違反前述規約情節嚴重,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促請其改善,逾3個月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自社區遷離。
附帶一提,讀者鄰居如果是飼養具危險性的大型犬隻,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負有防免寵物侵害他人之義務;若犬隻影響鄰居安全,飼主恐還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李奕緯/採訪整理)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註解:
社區規約修正以前就飼養的寵物,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可以繼續飼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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