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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要賠償訓練費嗎? 這種情況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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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簽試用合約時,有一項是未做滿7天必須負擔員工訓練費用,但我並沒有受過任何訓練,只有跟隨主管跑廠區,請問我做不到7天提離職,需要付訓練費用嗎?
律師張洛洋答:
試用合約當中有未做滿7天必須負擔員工訓練費用的約定,必須僱主有實際執行約定,保障其預期利益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比如說,支出一筆訓練費用來培訓員工,讓員工成為企業生產活動當中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才能約定在未符合適當的服務期間內,必須支付僱主的培訓損失。
依照讀者的情況來看,您在訓練期間只有跟隨主管跑廠區,僱主似乎沒有特別支出費用培訓您,而且您也沒有因為僱主這段期間的「培訓」而獲得更多的知識與能力,離職後也不會因為有這樣的「培訓」而有更好的就業機會或更高的就業薪資,因此,這樣的「培訓」只有對僱主單方有利。
所以,如果您的僱主在試用合約中有未做滿7天需負擔員工訓練費用,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勞工離職自由,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也就是雇主不得跟勞工說你最少要給我工作多久,不然要賠償培訓費用等,此外,如果僱主有跟您約定從工資中扣除訓練費用,則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的規定。
因此,雖然合約中有負擔訓練費的約定,但因為違反《勞基法》,應屬無效,建議讀者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或調解。(蘋果即時 許淑惠/採訪整理 /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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