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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買停車位 可以參加住戶大樓會議?可以瞭解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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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買了一個停車位,管委會說因為我們只有停車場的產權,無法參加管委會開會, 也無法提供管委會的財報,這樣的說法對嗎?另外,我懷疑管委會兩次記錯我繳交的管理費,還好我都出示之前繳交的收據,請問管委會或會計這樣帳務不清沒有違法嗎?我該怎麼伸張我有停車位的權力?
律師黃曉薇回覆:
因為停車位權力的伸張,要視很多狀況而定,這位讀者要先釐清的是,當初購買停車位的時候,有沒有獨立所有權狀。如果有的話,他就是這棟公寓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參加住戶大樓會議,也可以參與各項會議,及瞭解會議記錄和帳冊。
但若是當初所購買的停車位,不是獨立的所有權狀,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的請求,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向管委會請求抄錄或是影印相關文件,您有停車位使用權,是利害關係人,所以以此身份向管委會申請調閱開會記錄,是沒有問題的,管委會若拒絕,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您可向對方寄出存證信函。(蘋果即時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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