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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屋頂漏水,經管委會決議提高管理費,住戶不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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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函《蘋果》詢問,大樓屋頂漏水,經管委會決議後,將提高管理費,雖然租約中管理費由租客負擔,但民眾認為漲幅太高不合理,房東也不想負擔。
崔媽媽基金會社會事業處處長張艾玲表示,新版租賃契約中,有一選項為,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導致管理費增加,承租人增加金額以負擔10%為限,也就是說,當管理費用增加時,房客可以主張,在一定幅度內由房客支付,但超過一定幅度時,則由屋主承擔。除了漲幅合理度,管理費若是租金外加的情況下,也建議在合約上寫明金額,才不會求償無門。(地產中心/綜合報導 /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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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說明』:管委會無權決議調漲管理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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