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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主委擅自發包工程 請辭後尾款未付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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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社區主委未經管委會同意,逕行與廠商簽約一項社區工程,工程尚在進行中,主委突請職。社區規約對於主委辭職並無條件限制,但因現在工程缺失尚未完成修繕,無法付完工款,廠商因此寄存證信函,請問該主委是否有應負之法律責任?又該如何保全社區與廠商的權益?
律師蔡浩適答:
建議先行檢視住戶規約,有無對社區主委之權限為具體授權或限制,如確認主委與廠商簽約的社區工程,已逾越權限或不符合應具備之程序(例如:提交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該主委本身恐有涉犯背信罪嫌,且因此項工程所受損害,亦可請求主委賠償。
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除非可以證明廠商與主委掛勾(廠商明知主委有逾權行為),否則信賴主委可代表管委會之廠商,對主委的逾權行為,仍可依《民法》第169條的規定,主張該工程合約有效,因而管理委員會有依工程合約付款之義務。
依提問內容所載,工程有缺失尚未完成修繕,此不一定是可以拒絕支付尾款的理由,基本上,除非工程合約有約定可據此拒付尾款,不然一般而言,於廠商完工時,定作人即有支付尾款的義務,至於修繕部分,只是廠商另須擔負的瑕疵修補責任。
但是,廠商如不於管委會催告的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時,依《民法》第493條、第494條規定,管委會可以自行僱請其他廠商修補,並請求原廠商償還費用,或主張減少工程款,此時就可以從尚未付的工程款中作抵扣。(蘋果即時 許淑惠/採訪整理 /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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