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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違建不是不能先拆 沒裝警報器的優先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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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鍾釗榛/台北報導
違建是都市發展的一大問題,且沒有一個有效的辦法進行處置,因此將違建進行非類以不同方式處理,以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為例,分為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的違建稱為新違建,是要強制拆除的,至於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的違建稱為既存違建,為列管緩拆,北市府建管處為了要提升公共安全,將針對既存違建進行稽查,沒有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將優先拆除。
因8月11日北市士林區某屋頂既存違建發生火災,造成兩位來台求學外籍學生逃生不及而失去生命,為避免憾事重複發生,防範室內火災加裝初期預警功能設備,以利逃生避難刻不容緩,消防局與建管處共同訂定「臺北市政府推動頂樓加蓋處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針對本市屋頂既存違建,如經消防局通報未配合執行計畫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者,建管處將優先強制拆除,以維護市民安全。
建管處處長陳煌城表示,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屬暫免查報處分,而84年1月1日以後之新違建不符拍照列管規定者皆應查報拆除,目前北市既存違建雖可暫免查報處分,但頂樓違建火災導致人員傷亡事故頻傳,柯市長上任來最為重視公安議題,特別在公安會報提示精進方向,消防局與建管處爰訂定本計畫,即日起頂樓既存違建如經消防局通報未符合執行計畫規定者,建管處即優先查報拆除,呼籲違建所有人主動配合設置,共同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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