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曹小姐問:
我樓上鄰居很吵,我嘗試要用手機錄音蒐證,但因為是腳步聲、拖動重物等聲音,屬於低頻,難以收音。我去警察局詢問,警察說噪音問題要向環保局檢舉;我打給環保局,他們說只管機械噪音,人為噪音要找警察。我實在求助無門,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李善植答:
讀者所稱的低頻噪音,屬於《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所定的「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此種居家生活或非營業行為產生的噪音通稱為近鄰噪音,發生時間不固定,具有不易量測及不具持續的特性,絕大多數無法用噪音計測量,無法訂定明確的管制標準。
因此《噪音管制法》第6條明訂:「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所以讀者應向地方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理。
但須特別注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是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需所製造的噪音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為要件,如果只有妨害「1人(戶)」,本款則不適用。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鄰居製造噪音的行為,如果社區規約有罰款等相關規定,管理委員會可依該規定處罰。另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最後如果鄰居確實長時間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曹小姐或許可藉由長時間錄影、錄音的蒐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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