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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乘漏水官司會勘 可以擅自於本人家中拍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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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本人近日因漏水官司問題,由法官會同鑑定單位及被告鄰居至本人家中勘查,鄰居未經本人同意,就擅自於本人家中拍照,請教這樣有無構成「妨害秘密罪」或「侵害隱私」?
葉銘進律師答:
妨害秘密是《刑法》規定的罪責,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條文:「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來看,此罪的構成要件必須包含「無故」,所謂「無故」,指的是「無正當理由」。
但讀者所舉案例是在一件漏水案訴訟中,法官在讀者住家勘驗現場,被告鄰居可能需要拍攝現場所為訴訟用途,實務上會被認定是有正當理由;更何況,他拍攝的對象並非讀者身體隱私部位,或讀者私人的非公開活動,因此恐怕難以構成本罪,也不會有侵害《民法》上隱私權的問題。(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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