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有區分所有權大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議題討論第(五)項「一樓後院加蓋事宜」部分決議:「一樓加蓋須依照6號1樓楊小姐目前加蓋之方式搭建,另1樓前、後及頂樓加蓋之部分,每坪一律取100元使用費,納入社區管理費使用」等語,故其加收管理費是有根據的。
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小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然查,本件被上訴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上訴人給付之管理費,係作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所需之費用,核與系爭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修繕、維護無涉。又依前揭規定,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費用,原則上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而觀諸卷附之柚田社區規約第10條第1、2項規定:「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管理費(每坪捌拾元、車位每位參佰元)。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及○○社區88年5月30日88年第2次區分所有權大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議題討論第(五)項「一樓後院加蓋事宜」部分決議:「一樓加置(應為「蓋」之誤植)須依照6號1樓楊小姐目前加蓋之方式搭建,另1樓前、後及頂樓加蓋之部分,每坪一律取100元使用費,納入社區管理費使用」等語,暨臨時動議第(三)項「管理費調整案」部分決議:「審慎計算後,管理費自六月開始,每坪調降10元,改為每坪70 元」等語,足見柚田社區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除規定就原建物坪數繳納每坪70元之管理費外,另就約定專用並加蓋部分,亦規定按加蓋之坪數加收每坪100元之管理費。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費,是原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命上訴人繳納增建部分之管理費,並未違反公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 項規定之意旨。從而,上訴人就此部分之主張,洵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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