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 ETnews新聞雲
孫小姐搬進新租處後,每月都按照與房東的約定,定期繳交繳管理費。只是,跟以往住過的社區不同,目前居住的社區沒有定期公布財務明細的習慣,向房東探詢,也表示長期以來就是這樣,其他住戶並未表示異議。
某天,孫小姐看到管委會張貼公告,表示要調漲管理費,希望了解社區財務狀況的孫小姐順勢開口向管理人員要求調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卻遭管理人員以承租人無權調閱為由拒絕提供,頓時,讓孫小姐氣憤的想以拒繳管理費來表達抗議。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劉琦富律師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管理委員會保管規約、會議記錄、會計憑證等文件之保管職責,同時也賦予「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的權利。
而所謂的「利害關係人」並非單指有區分所有權的房東,依內政部93年8月11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722號函釋意旨,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屬之。
所以,孫小姐基於了解調漲管理費緣由以確認管委會財務運作狀況,請求閱覽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管理委員會是不得拒絕的。
不過,劉琦富律師也提醒,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的管理運作若有不滿,也不宜以拒繳管理費來表達抗議。因為,繳交管理費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行之,屬於區分所有權人間的法律關係,即便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有未盡之處,也應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要求管委會,或請求調解,或依法追訴責任。
住戶拒繳管理費達相當金額時,管委會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以催告、支付命令、訴請法院強制執行等程序催討積欠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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