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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設違法已改善 卻一再被檢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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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有住戶一再去市政府檢舉社區一樓的KTV、健身房等公設未經申請,擅自裝修,但這些設施在建商規畫興建、交屋前就已存在,現在建設公司已進行相關補辦作業。若因不斷檢舉害我們住戶被罰錢,或公設被拆除,我們可以告那位住戶莫名檢舉中傷嗎?
律師廖乃慶答:
有關社區之KTV以及健身房等公設未經申請、擅自裝修等行為,恐已涉及到變更使用類組、建築使用裝修等《建築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辦理變更及申請審查許可,此乃基於維護公共安全之考量,違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這名住戶檢舉是出於公益目的,屬合法檢舉,評價上難以認為是屬莫名檢舉而有非法可議之處。
而主管機關收到該名住戶檢舉後,會命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或補辦相關手續,若屆期仍未補辦或改善,會開始連續處罰。依讀者所述,若建設公司已著手相關補辦作業,須屆期未補辦或改善,才會再次受到處罰。
因此,若建設公司已改善或補辦完成,這名住戶又再次檢舉的話,恐會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以下罰鍰。(蘋果即時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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