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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漏水找誰賠償?小心被這一招「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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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林美欣/整理報導
下雨天看屋天,漏水無所遁形,但若不幸房子已經買下去,颱風、大雨特報來才發現原來是漏水屋、壁癌怎麼辦?可以回頭向賣方求償嗎?
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若交屋後發現房子漏水,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不過,必須在5年內行使權力,並在發現漏水後6個月內舉證,要求賣方修繕。
陳俊宏提醒,如在6個月內發現漏水,不僅要通知賣方,更必要的是在6個月之內「提起訴訟」才算有效,超過時間賣方就可不予理會,因此,要注意賣方「以拖待變」拖過有效期。
陳俊宏補充,舉證的方式一般實務上的做法是請專家來判定,漏水是因近期大雨或地震所造成,或是交屋後裝潢、更改格局等人為因素所造成,若是後者,則很難求償。
【註解】:
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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