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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請辭 有人說:要等區權會改選,完成交接才可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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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問題一籮筐,專家幫您搞定!!
讀者Jack問:
我們社區推選我出來做主委,做了大約三個月,因太多人都已工作太忙為理由,辭去管委一職,而我也因為還有三個月就要外派海外工作,大約三個月才會回台灣一次,如果想提辭職,請問會有什麼問題?我們社區有人說:「正式報備的主委,非自行宣告不做就可卸責,除非透過區權會改選,完成交接才算換人。」
律師辛佩羿律師答:
原則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管委會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與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社區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跟社區規約都沒有訂明,那麼有實務判決認為,「一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係由同棟區分所有權人投票選出,當選人本得自由決定其是否接受選任,於任期內亦得自由決定其去留,無須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僅須對之為意思表示即可,故管理委員於任期內之辭職,為有相對人即管理委員會之單方行為。」
換句話說,讀者如果真的想請辭主委職務,只要利用存證信函將辭職信寄到管委會,就算完成請辭手續。(蘋果即時 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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