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 2017.4.23〕鞋櫃是不是雜物?桃園某社區大樓陳姓住戶把鞋櫃放在走廊,管委會要求移走仍置之不理,桃園市工務局人員以陳男堆雜物妨礙逃生,開出四萬元罰單。陳男不服,打行政官司抗罰,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也不妨礙通行,判決免罰,桃園市政府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鞋櫃是雜物」,放走廊就該依法處罰,判陳男應繳納罰款定讞。
「影響逃生避難」 北高行罰4萬定讞
判決指出,桃園某社區大樓管委會多次公告要求住戶移除樓梯口和走廊上鞋櫃等雜物,本案陳姓住戶仍放置鞋櫃,管委會通報桃園市府處理,市府工務局遂在一○三年十一月廿六日發函陳姓住戶要求改善,但隔年一月廿六日,工務局派人到場查證,發現仍有鞋櫃,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裁罰四萬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和走廊不能堆放雜物,以免妨礙出入和逃生,違者可處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裁罰。
陳姓住戶表示,整件事是社區內兩家住戶的摩擦糾紛引起,導致所有住戶門口都不能放鞋櫃,甚至連放腳踏墊都不可以,管委會雖規定走廊通道間不能擺鞋櫃,但他母親認為,自家門口為何不能放鞋櫃?後來鞋櫃糾紛結束後,社區住戶又可以在門口放東西,管委會也不管。
市府認為,堆雜物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市府函請原告改善卻置之不理,只好裁罰。
一審時,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陳姓住戶已把鞋子收納在鞋櫃內,鞋櫃也緊貼牆壁,不致妨礙逃生和出入,判決市府敗訴。市府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住戶敗訴,認為法律已明文規定樓梯間不能放雜物,避免影響逃生避難,因此不管住戶在樓梯間堆放什麼東西,都是違法的;一審無視法律的強制規定,判決住戶免罰並不可取,改判市府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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