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知名住宅社區湯泉櫻花一名郝姓女住戶,去年7月颱風夜將新車暫停社區公用車位,結果遭管委會以違反住戶規約為由鎖車並罰款4500元,隔天郝女想移車,卻被告知罰款翻倍變9000元,郝女拒付,不料,到了9月罰款竟累積到40多萬元,郝女認為車輛僅值50幾萬元,索性不開車,結果挨告竊佔罪,但台北地檢署認定郝女車輛被鎖才無法移車,不構成竊佔罪,將她不起訴。
管委會今指出,目前管委會尚未收到判決,暫時不便回應。郝女則聯繫不上,不知其回應。不過據了解,郝女的車子仍舊停在湯泉櫻花停車場。
管委會提告指出,去年7月8日晚間郝女沒有按照住戶規約申請使用臨時車位,就擅自將車輛停放在公用車位,時間長達數個月,已經妨礙其他住戶的使用權利,因此控告郝女涉犯竊佔罪。
郝女辯稱,她當時剛買車不久,因為颱風天擔心車子停在外面會有意外,才將車子暫時停進大樓的公共車位,不料大約3個小時後去移車,卻發現車子被上鎖,管委會要求她先付罰款4500元才開鎖,她當天工作忙碌,因此沒有立刻付錢贖車,沒想到隔天要取車時,竟被告知罰款漲兩倍,她認為不合理,索性不開車,最後累積到40多萬元,幾乎比她買車還貴,乾脆擱著。
台北地檢署認為,管委會上鎖才讓郝女無法移車,管委會丁姓主委也承認,因為郝女沒繳清欠款,才不讓郝女開鎖移車,檢察官認定郝女並非想將車位據為己,不構成竊佔罪,因此將她不起訴。(蘋果即時 吳珮如/台北報導)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註解」:
曾任法官的律師顏世翠說:「竊佔罪通常指的是無法移走的固定物品,或是用定樁圍住不動產,因此停在別人停車位不太可能構成竊佔,不過,竊位妨害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恐涉強制罪。」民事部分,顏世翠建議,所有權人可先拍照,看對方竊位幾天,事後再以侵權行為向車主求償;或先花錢請民間拖吊車把車拖到保管場,再請車主給付拖吊費,若車主拒絕給付,可循民事提起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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