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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交接 前財委拿不出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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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黃先生詢問:社區委員要進行交接,上一任財委卻不交財報及剩餘公積金,能如何幫社區討回這筆費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宜鴻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管委會改組的時候,舊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應該將公共基金的財務報表、印鑑,還有相關的餘額交給新的管委會,如果財務委員拒絕辦理交接的話,可以由管委會先發函,要求前財委在7天內先移交,如果他還是不配合,可以交由主管機關還有法院來命請移交。
陳宜鴻補充,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針對他拒不配合的部分,罰4萬塊以上和20萬以下的罰鍰。(蘋果即時 陳佳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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