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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是非
REPAIR
樓上拒修,管委會不理,樓下可以拒繳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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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浴室漏水滴到樓下浴室的天花板,樓下要求管理委員會要負責維修,管理委員會找人查看後,認定早期房子的樓地板均未做防水工程,問題應是出在浴室樓地板的防水或樓板內的管線漏水,於是,管理委員會要求樓上與樓下各負擔一半,但樓下住戶不肯,他認為理應由管理委員會全部負責,否則拒絕再繳管理費,您認為樓下住戶拒繳管理費有理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由以上條文觀之,浴室樓地板乃屬於上下樓層專有部分之共同樓地板,樓下住戶要求管理委員會負責修護,自屬無理,除非是管道間幹管與浴室樓板內管線之連接處鬆脫引起,才比較有理由算它是共用部分,其修繕始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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