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李乃勻問:
我們大廈有十二樓,先前十二樓住戶曾反映有漏水情形,但管委會經費不足,沒有作為,該住戶自費四到五萬元到頂樓做防水防漏,現在該住戶要管委會每月折扣二百元管理費是否合理?後來發現頂樓自來水表所在部分,也年久失修,接管破裂滲水,管委會請人修繕抓漏完工,這筆費用也是管委會負擔嗎?
律師呂紹宏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讀者必須先區分,漏水的區域為專有或共有部分,以讀者提供的資訊而言,推定應屬於共有部分。又共有部分的修繕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此時必須看該社區的規約或區權人決議,若沒有約定,多半為管委會的職責。管委會必須以共同的資金支出。
若是居民替管委會代墊,可依《民法》無因管理規定,向管委會請求返還所代墊的費用,較讀者所提每月折扣管理費的方式為佳,但必須注意的是,日後管委會可能還是會調漲管理費,畢竟該筆支出是由全體住戶所繳納的基金負擔。(蘋果即時 孫友廉/採訪整理)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的補充說明』:
● 本人對呂大律師的「此時必須看該社區的規約或區權人決議,若沒有約定,多半為管委會的職責。」這句話有不同看法,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最後一句「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僅針對同項的「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俗稱管理費)」准予不同規範之授權,對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係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並無其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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