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0 09:24 文/ 自由時報 記者林耀文
社區管理基金若前任管委會拒絕移交,將遭建管單位開罰每次最高20萬元,得連續開罰!高雄市某棟大樓,即因前任管委會財務委員不移交公共基金,日前被高市府工務局開罰2次共計8萬元罰鍰。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長趙建喬指出,社區管理是處理大樓共用事務,必須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如果前任管委會不把大樓的財務報表、印鑑等相關資料移交給新任管委會,會嚴重影響大樓的正常運作,因此,若大樓已選任出新任管理委員會,前任管理委員會應該儘速移交印鑑及餘額等資料,以利新任管理委員會執行大樓事務。
前任管委會不移交資料 遭連續罰款共8萬元
高市府工務局表示,大寮區某棟大樓因前任財務委員不移交公共基金等社區管理資料給新任管委會,經通知令該財務委員限期移交,但該委員仍不移交,被連續處以2次4萬元合計8萬元罰鍰。
工務局也說,依接獲案件的經驗,大樓管理委員會不辦理移交的理由,多為前任管委會認為新任管委會的選任,或召開會議的程序不合法等理由而拒絕移交,若該次會議的召開不符合相關規定,應向法院申請該次會議無效,在未經法院判決該次會議或新任管委會無效前,仍應將大樓的財務報表、印鑑等資料移交給新任管委會,否則將會觸法。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註解:工務局接案後應請當事人詳述陳報,確定哪方有錯之後,再行處罰或要求重新召集會議始為正確,如營建署有號解釋函:「‥‥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所為決議當然無效,係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1911號函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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