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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憤而鋸斷樓上排水管 結果判賠10萬還官司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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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12:40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北市一處大樓內住10樓的蘇姓女子,指控住在9樓的康姓男子認為自家天花板漏水,是因樓上房屋漏水所致,他屢次向她反應卻未改善,前年6月請人將她房屋的排水主幹管鋸斷,並用塑膠套封住斷處,導致排水主幹管無法使用,而水無法排出、淤積於她屋內,讓木質地板潮濕腐壞,還恐嚇她「你如果不解決,我連糞管都順便把你封起來」,提告求償裝潢費近70萬元、SPA館營業損失400萬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蘇女未能證明屋內積水而地板受損,是因康鋸斷排水管所致,僅判康應賠精神慰撫金7萬元,可上訴。
蘇女提告指出,康姓男子在前年6月29日請人將她房屋的排水主幹管鋸斷,並用塑膠套封住斷處,導致排水主幹管無法使用,而水無法排出、淤積於她屋內,讓木質地板潮濕腐壞,還在前年7月1日向她父親恫稱,「(台語)我跟你女兒說,…,我本來要跟你說星期三你如果不解決,我連糞管都順便把你封起來,不然你試看看,看我做得到做不到」、「(台語)我絕對封起來,我說的到做的到」等,讓她心生畏懼,害怕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受危害,所以除了請求損失費用,同時也請求精神慰撫金。
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依刑法毀損他人物品罪、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康姓男子應執行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追蹤補充:本案(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於109年3月10日二審判決,康姓男子要再給付蘇女三萬元,但蘇女不服已上訴到最高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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