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忠孝東路正義國宅社區一樓住戶李太太與多戶鄰居,由於屋頂遭樓上住戶拿來種花、堆積物品,且常常漏水,5年多前向台北市府申請興建1.5公公尺高斜屋頂遮雨棚,「之後就沒漏水。可是有住戶說這沒經過全體住戶及管委會同意,還說影響逃生避難通道等,到法院告我們要求拆除。」她說。
當時台北地院法官到場會勘後,認為屋內確實漏水嚴重,在屋頂建造後有助防水功能,人之常情,可以自己決定修繕之外,依大樓原設計結構,這裡並沒有連通公共通道的出入口,住戶得要爬窗戶才能到,可見並非供住戶出入使用,也就是說未影響共同人使用權益,而判李太太她們勝訴。
「對方不服上訴,高院法官卻說我們可選用其他防水方式,還說我們沒經全體住戶討論同意等理由,判要拆除。可是我們申請時,管委會未向市府立案,沒開住戶大會,高院法官沒到場看,就這樣推翻合法申請蓋的屋頂,情何以堪?難道以後做什麼事,不用管市府,先問法官行不行嗎?」李太太無奈地說。
市府依法核准
李太太說,她們這幾戶的房屋是突出整棟建物的,所以銜接二樓的地方像是一個平台。國宅有二個管委會,未蓋屋頂前,曾透過法院訴訟,其中一區的管委會才同意分擔漏水修繕費用,如今要求拆除的也是該區住戶。而屋頂原本是封閉式,樓上住戶在上面種花、曬衣,接著出現漏水,造成屋內裝潢等物品受損,常常做防水工程,後來才提出申請,希望有效防水。
而依台北市法務局、都發局的說明,屋主欲申請興建平屋頂防漏工程前,若社區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管委會,須附上區權人開會同意的文件,然而正義國宅當時的管委會,還未立案,才會核准興建。
法官見解 有異
律師廖芳萱說,兩院的法官都認為一樓屋頂,是屬於社區居民共同共有的,然而地院法官認為其面積尚數合理,未用做他途,而且原本設計也不是拿來做逃生通道,雖未經全體住會開會同意而建,但因不會損及其他住戶的權益,認為這個遮雨棚,是一個對共有物「必要的」的修繕、保存行為。
二審的高院法官則認為防水方法有很多種,可以選擇重做防水層、灌漿等,不會改變外觀,而且在未蓋以前,管委會就已發包施作防水工程。民眾沒有等這個工程完工後,是否還會漏水情況之下,便先向市府申請,也未經住戶同意,影響其權益,已超出保存行為範圍,才會判住戶敗訴。
廖芳萱說,高院法官還認為北市府建管單位,是針對建築法規審查是否符合要件,與住戶是否有權單獨使用屋頂的私權,是沒有關連的。由於該案標的物金額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依法在二審判決後,是不得再上訴的。而法官在法律上判斷及證據的取捨,有不同的心證,實務上確實常見改判情形。
已拆 盼不再漏
住戶後來向監察院陳情,高等法院則回覆說,關於民眾質疑部分,都已在判決裡面詳細說明。司法院民事廳則回覆說,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對於法院受理的個案,不能干預或表示意見。
李太太說:「我們也只能接受,在期限內回復原狀。希望未來房屋不漏水最好,漏了的話,管委會能積極幫我們修好,別再漏了。」(蘋果即時 撰文:李蕙璇)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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