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有社區管理委員會認為十七位「外賣」車位主亦應共同分擔地下室停車場相關電費、維護、更換設備等費用,經由精算,每月需加收300 元,否則,地下停車場每月皆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負擔,顯屬不公,便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調整之。然「外賣」車位主認為這樣對他們很不公平,住戶車位維持原價每月300元,非住戶車位則由原每月300元調漲為600元,此雙重標準違反民法148條之誠實及信用原則,應屬無效,遂向法院提起撤銷會議紀錄之訴。結果,撤銷之訴被駁回。
節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
(一)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雖共有社區管理員室之區分所有權,且應有部分僅有133分之1 ,惟依上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共有部分及約定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等費用亦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實際狀況另行規定,足見本件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維修費不依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並非法所不許,先予敘明。
(二)次查,…本院參酌上述停車場每月支出大於收入之情形,並審酌有停車位之非住戶原僅每月繳交「清潔費」300元,卻不分擔相關經常、必要性之支出,而需由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負擔,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考量此種對住戶不公平現象,而決議原告等17位僅有停車位之非住戶每月加收300元,作為公共用電及停車場各公設之維護費用,尚難認對原告等僅有停車位之非住戶有何不公平之處,且每月加收金額僅有300元,金額不多,亦非不合情理,故原告主張上開決議有關汽車清潔費之繳交之決議違反誠信原則,應為無效云云,尚難採取。
★沒看過這些書,請別說很懂開會。
..................................................................................................................
「物管人員精進班」會持續開課,開課訊息都在同一篇網頁。
★公寓大廈會議.管理面面觀:
1.穿插講解數十種會議名詞。
2.如何開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會議進行三部曲(會前準備.會中應對.會後處理)。
4.總幹事如何提升議程編排和議案草擬之能力。※
5.管理費催收有撇步嗎?催收.訴訟整套流程。※
6.解讀社區管理的各種疑難雜症。
.................................................................................................................
如想要及時接受到「我愛社區」的好文章分享, 趕快來 「我愛社區」 按吧!
●這堂課不上,實在太可惜!
●管委會不公告財報,住戶可以拒繳管理費嗎?
●為何保全月薪35K沒人要做? 行家揭「真相」:誰受得了
●會議形同戰爭,本書簡直就是開智慧的兵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