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通知係採發信主義,祇須依照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東之住址,於開會前法定期限內為通知,即屬合法,至該股東實際上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所以,公司股東或其他團體會員或公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若有變更住址,應主動向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以保障個人應有權益。
不理會郵局招領也算已送達嗎?
另有一種情形,是經郵差無法投交送回郵局招領,而一般人誤以為只要不前往具領,即屬未為送達,一切就沒事了,如此想法是大錯特錯的,因前開所述開會通知係採發信主義,招領期滿仍未領取時,則不論未領取或不領取均算已送達而發生效力。以下有一則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就是認定原寄件人已有郵局無法投交退還之信件,而信件封面也有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所以認為該開會通知已送達而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民事判決: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本件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之董事會開會通知,係在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之期限前依董監事名冊所載各董事、監察人之住址為發送。至寄交上訴人之通知分別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及翌(四)日投遞至上訴人及其配偶林陳○○之戶籍地基隆市○○○街一二號及董事名冊所載之同市○○街二八號之五二住址,但因無法投交,遂於同年月五日送交基隆市○○路郵局招領,招領期滿未領取,而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於封面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退還原寄件人,並有基隆郵局函為憑,為原審所合法確認之事實,則該通知已達到上訴人及其配偶之支配範圍內,上訴人及其配偶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應認該開會通知已送達而發生效力,自不容上訴人空言否認。」
本文摘錄自《仗議執言》
社區必備的三本經典好書:
● 仗議執言
●驚爆台灣議事醜聞
● 再爆台灣議事亂象
★沒看過這些書,請別說很懂開會。
如想要及時接受到「我愛社區」的好文章分享, 趕快來 「我愛社區」 按吧!
●看看別人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您也會犯錯嗎?
●「您提供獎品 我們為您廣告行銷」抽獎活動
●住戶把爭議文件投到別人信箱 總幹事一一取出被判40天拘役
● 零風險分享計劃,贏的策略一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