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孟穎/整理報導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就必須成立管理委員會,但如果跟社區大樓的管委會發生糾紛時,應該怎麼解決呢?一名網友發文求救,無奈表示,遇上的管委會不僅擅自決定社區事務,社區安全也因此出現了漏洞。
日前,網友bangbang0503在PTT上發文說,他住在大約70戶的大樓內,管委會是原本的建商組成,但現在問題一籮筐,除了公帳款項模糊不清,管委會甚至沒經過住戶同意,就決定更換電梯系統,不料,更換系統的品質差,發生了電梯故障導致住戶受傷的意外。
他更表示,因為居住的社區小,沒有門禁卡,但警衛更換率高,曾經發現有一次整天都沒有人看守;不只如此,管委會甚至佔用公設,劃停車位出租給不是該大樓的住戶,造成出入人口複雜、大樓的安全性下降。
大大小小的問題,讓該名網友和其他住戶,氣的在住戶大會上跟管委會槓上,但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社區大樓決策公共議題時,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公告開會與決議。
律師蔡志雄建議,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可以先釐清被占用的區域產權是誰擁有,如果遇到住戶權益受損,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達開會人數標準,以書面載名召集目的及理由,就能透過會議表決事項,和是否更換管委會。(好房網News)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補充說明:
上面律師說的藍色字部分恐有被誤解之疑慮,會議絕對不是住戶隨興要召集就召集,會議召集仍須遵守法律規定,若違反法律規定,其所做之決議無效。會議應由有召集權的主委或委員召集,倘若管委會已逾期失效者,則由區分所有權人依規定程序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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