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2016年5月30日
台灣企業濫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情況嚴重,《勞動基準法》去年底雖將相關規定入法,但上路後狀況多,地方政府發文要求示函,勞動部日昨開會首度切出新法適用時點,敲定以勞工離職時間作為判斷標準,新法施行後離職者都必須適用,即在去年12月16日後離職的員工,雇主每月都要至少給半薪補償,否則競業禁止契約無效。
新法前離職無補償
舉例來說,同一天到職的2員工簽下同樣的競業禁止契約(限制4年、沒有離職後補償、違約金1000萬),在新法前一天離職的人,就無法獲得保障、須遵守契約;但若在新法後離職者,就能根據新法縮短限制期間、要求離職後的補償、違約金還有機會酌減。差1天離職,光是競業禁止期可以差到2年。
律師在地方勞工局法律服務時,大約每15-20個詢問人,就有1個來問離職後競業禁止,還有更多的人選擇默默接受。競業禁止規定有如員工的緊箍咒。
競業禁止最高2年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官員表示,在新法實施後離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所有在職給付也不能當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因此,雇主仍要在勞工不競業期間給予至少半薪的補償,如果不給補償,競業禁止契約就無效;而在新法實施前離職,雖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但仍需交由法院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的有效及合理性,並非是當然無效。
違法解雇約束無效
另外,勞動部也首度針對違法解雇是否適用離職後競業禁止定義,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黃琦雅解釋,據《民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也就是,如果遇到雇主惡意的違法解雇,依據《民法》,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無效,勞工不需要遵守簽訂的競業禁止。
勞動部2月公布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更詳細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和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補償範圍等。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預告版本在修改後,將在6月3日提報行政院,估計6月就能完成、正式實施。(中國時報)
註:勞動基準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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