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20日【法律問蘋果】
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是8層樓大樓,1樓是便利商店,店家在其2樓外牆柱子釘招牌,2樓住戶向店家抗議並求償。請問,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都沒有對外牆設置招牌訂立規約,其外牆使用權是屬於全體住戶?還是區分所有權人?若外牆磁磚或招牌掉落砸傷路人,由誰負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在規約沒有特別約定下,是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使用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因此依讀者來函所述,便利商店是無權私設招牌的,且因為外牆面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因此雖然2樓住戶受害最深,但大樓的每個住戶其實都有權利要求便利商店回復原狀。
因此,雖然破壞牆面的是一樓的便利商店,但由於管委會對於社區的牆面有維護的義務,倘若有外牆磁磚、招牌掉落,除便利商店要負責,社區管理者也可能會涉及相關責任,因此建議貴社區管委會應儘快處理。(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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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將【法律問蘋果】的這則答覆內容張貼在臉書某社團,結果引起一片批判:
A先生:胡說八道,完全背離事實 !
B先生:胡說八道一通,律師你到底是懂不懂,請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權不看清楚,還有建築法規也看清楚...社區管理已經很亂了,律師不懂就不要再來攪和了。
C先生:法官是恐龍。那律是咧?有奬徵答!
D先生:大樓外牆絕非共有、是依條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訂定授權由管委會負責管理程度範圍及授權修繕範圍。什麼住戶買房子外牆歸管委會?那依民法管委會若是為共同持有人、即應可於出租或買賣時共同收益。
E先生:這是哪門子的律師 果然--高--見,佩服佩服!外牆是共有的是一哪一條法律依據,再來誰搞的誰負責,管委會要負責....很難想像...除非...,又或者是賣房時管委會能有收益...可能嗎?這樣的法律專業著實令人不敢恭維。
E先生:管委會可須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報主管機關,該戶將面臨4~20萬元罰款並要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不恢復委員會可以回復並向該戶要求費用負擔。
社區互聯網葉木超註解:批判者的意見並非完全正確,下面有一本書「仗議執言」可以解盡所有疑難雜症,四百頁.約有百個案例。這裡點進去也有文章解說「大樓外牆面到底是否共用部分,終於『有人』出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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