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出版的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手冊第9頁:
在從事公寓大廈的會議籌辦及執行時,必需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會議規範》等內容對會議事項的規定。
《會議規範》第24條:
請求發言地位 出席人發言,須先以左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一)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二)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左列事項無需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一)權宜問題。(二)秩序問題。(三)會議詢問。(四)申訴動議。
《會議規範》第25條:聲明發言性質 出席人取得發言地位後,須首先聲明其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會議規範》第27條:發言禮貌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體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還有《會議規範》第28條:發言次數及時間,.......等,如果所有出席人、列席人都懂會議的民主素養,那麼,開會才會有很好的效果。
萬一遇到難分難解的議題而爭論不休,此時出席人可提「休息動議」或「停止討論動議」,主席徵求附議,決議通過把氣氛緩和後,可以私下進行溝通,此乃事緩則圓;另一種是已到預定安排休息的時間點,主席可以主動徵詢全體出席人的意見,如無異議,即可宣布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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