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耀宗 | 風傳媒 – 2016年2月4日 下午7:02
在野3黨團2012年間為抗議時任行政院長陳沖施政無方,其任內又爆發「林益世索賄案」,決定於同年7月提出對陳冲的不信任案,由於當時正處休會期間,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臨時會僅能處理特定事項,裁決不予處理,令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等人大為不滿,提出釋憲。大法官4日做出釋字第735字號解釋,認為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若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此舉更是狠狠打了王金平一巴掌,先前作為等於違憲,但4年過去,相關人事早已全非。
對此,當初申請釋憲的民進黨總召柯建銘4日下午受訪表示,臨時會也是在開會,對陳冲施政作為的不滿,當然可以提不信任案,雖然那時被擋下來,但他認為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立委有權行使,因此聲請釋憲。
回顧事件當時,民進黨、親民黨與台聯黨3黨超過立法院1/3席次的委員連署,於2012年7月25日提出對陳冲的不信任案,當時處於休會期間,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卻認為,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所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表示不信任案並非事前排定的議程,因此裁決不予處理不信任案。
此舉令在野3黨團的總召柯建銘、李桐豪等人大為不滿,認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48小時內必須處理,「王院長拒絕接受不信任案的提出是一個違憲行為」,因此決定提起大法官釋憲,時隔4年後終獲答案,但陳冲早已不是行政院長,就連王金平也已卸下院長一職。
大法官在釋字第735字解釋中,除了認定《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並非不允許所召開的臨時會審理不信任案外,大法官也指出,憲法規定既然沒有限制不信任案所提出的時間,「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自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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