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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外牆吊掛冷氣機,遭處分不服訴願仍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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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例喔!擅自於建物外牆吊掛冷氣機,需經大樓住戶規約同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民眾檢舉,台北市某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未依已向該局報備有案之該大樓住戶規約規定,擅自於該建物外牆吊掛冷氣機之情事,經該局派員至現場勘查確認。嗣台北市府都市發展局審認該區分所有權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其於文到10日內限期改善。該區分所有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其違規事證明確,駁回其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如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並經向台北市府都市發展局完成報備有案者,亦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如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完成報備之規約或決議之情形者,大樓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上開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對其區分所有之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外牆面為變更構造等行為,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亦應注意上開有關規定,以免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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