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重點在該住戶於該次會議中主動提出願意依慣例各付一半,並無受到脅迫、違反強制規定之情事,尚不限制當事人間以契約另行約定,若契約另有約定者,即應依契約合意內容定其權利義務。準此,兩造間就系爭修繕費用各負擔2 分之1 之協議,當然有效。
節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
五、得心證之理由: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其所支付之修繕費用,上訴人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應在於:(一)兩造就系爭修繕費用是否有各負擔2 分之1 之協議存在?(二)如有前項協議存在,該協議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三)前項協議如非無效,被上訴人是否經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兩造就系爭修繕費用是否有各負擔2分之1之協議存在?上訴人抗辯兩造間就系爭修繕費用已協議各負擔2 分之1 乙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關於系爭修繕費用磋商及支付情形,前於91年12月間擔任上訴人主任委員之乙○○到庭結證:「我上任沒多久,他們(指被上訴人)就向我表示,屋頂漏水很嚴重,已經很久了,上屆管委會都不幫他們修,我說不是我個人可以決定的事情,我請他在下次管委會開會時列席說明,在管委會開會時,他就拿廠商的估價單24萬元來,請求管委會幫他支付一半,因管委會考量大家都是住戶,就同意他的請求,當時應該有開會記錄。…後來就由被上訴人他們自己找廠商去修繕,劉小姐的先生就拿請款單金額12萬元給我,我看完之後就轉交給當屆的總幹事張○○小姐。張小姐再去向施工人員確認施工完畢後,他們協調後實際的金額是118,000 元,我後來看到請款的帳目是118,000 元,我就轉到財委,財委再通知廠商來領款。」、「(當時有無表示說被上訴人自付部分,以後再向管委會請領?)沒有,我們當初支付這筆款項時,公基金帳戶還有兩百多萬元,如果當時是同意全額支付的話,不可能只付一半,請他以後再來申請另一半…」、「…按當初他和我協議時,是各付一半。」等語(參見95年6 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以91年10月11日晚間所召開、○○○仁座25屆管理委員會第4次會議,確有「本大樓23號10樓之2 住戶頂樓造成漏水,已請○○水電估價防漏工程款共24萬元(地板面積約50坪)希望依照慣例由管委會與住戶各分擔一半,經出席委員全體通過。」之決議事項,另○○○○仁座91年12月份日記帳,則有12月16日「分攤23-2號10樓屋頂漏水工程款」之項目摘要及支出金額「118,000 元」之記載,亦有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人不爭執之會議記錄及日記帳影本存卷足憑。再者,承做本件修繕工程之戊○○,亦到庭證述:「有先去估價,我常在這棟大樓作修繕,和管委會及住戶都很熟,一開始是誰找我估價,我已不記得了,我記得當時劉小姐(即被上訴人)有說有三張估價單,我是第二高的,但是我沒有看到別人的估價單,後來可能劉小姐和管委會協商的結果讓我作。」、「做完後,管委會和劉小姐我都有請他們上去看。」、「估價的時候,管委會和劉小姐就有跟我說他們各出一半,至於他們雙方如何協調,我就不清楚。我就開兩張單子分別向他們請款。…」等語(參見95年7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衡諸常情,苟非雙方業已達成各負擔2 分之1 修繕費用之合意,當無可能事先告知戊○○費用之支付方式,足見證人乙○○之證述,應堪採信。上訴人既經當時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成員開會決議,並由當時之代表人即主任委員乙○○代表與被上訴人協商達成各負擔2 分之1 之合意,則兩造間確有就系爭修繕費用合意各負擔2 分之1 之協議存在之事實,自堪認定。……
社區必備的三本經典好書:
● 仗議執言
● 驚爆台灣議事醜聞
● 再爆台灣議事亂象
★開會沒有您想像中的簡單,一定要買書學習★
如想要及時接受到「我愛社區」的好文章分享, 趕快來 「我愛社區」 按吧!
●"誰才是正統的主委" 高級社區為爭主委大打出手
●為省保全費一樓防盜保全 二樓被偷 不用賠!
●能注意而不注意卻讓住戶淹水 法院判廠商賠67,527元
●這位保全「揪感心」!您有事蹟「社區互聯網」就幫您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