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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溼答答 住戶心糟糟 法官判管委會賠住戶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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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溼答答 住戶心糟糟 法官認管委會疏於維修須賠償
【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 2005.8.2】住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現代大廈八樓的高姓女子,因大廈頂樓平台的公共廢水管堵塞,廢水從她家陽台排水管冒出滲透到屋內,造成屋內產生壁癌;高女向大廈管委會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管委會應賠償高女廿萬餘元。
承審法官指出,居住環境的乾爽舒適為人格權的一種,高女住家因大廈管委會疏於維護大樓公共設施致屋內滲水,經常要處理積水問題而勞心傷神,除維修費外,管委會應另賠償高女三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女向法院指出,她住的大廈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因屋頂平台公共廢水管不通,廢水竟然從她的陽台排水管冒出,大量灌到屋內,三個房間及廚房都積水;她通知管委會處理,但管委會一直未做任何維修。
她說,她每天都要飽受廢水滲入之苦,因為長期受潮,房內的磁磚、牆壁產生壁癌,屋內堆放她做生意的商品受到損害,她與家人也遭受屋內濕氣侵害,身心承受痛苦。高女共求償一百萬元的精神及實物損害賠償、四十五萬元修繕費。
管委會表示,在高女反映問題後曾前往察看,發現是頂樓雨水排水孔不通,使得廢水不能順利導入地面排水管;管委會在九十一年六月底決議廢除公共廢水管,另由頂樓架設明管到一樓以解決問題,同年九月間發包,管委會並沒有不管此事。
法院審理後認為,大廈頂樓的公共廢水管是住戶共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由管委會負責管理維護,管委會雖然在事發後七個月發包修繕完畢,但平日疏於維護,導致公共排水管堵塞,仍應對高女負賠償之責。【摘自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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