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社區互聯網 提供):
大樓常常發生「公共排水管線堵塞」,冷氣機之冷凝水無法排放,導致積水回流而受害。這件案例原告住在四樓,被告住在三樓,原告將家裡漏水受損歸責於三樓被告,認為是被告以帽蓋蓋住之行為所造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是以,就共用部份的修繕、管理係屬管理委員會之職掌範圍,被告既已於95年間告知管委會所聘之總幹事共用部分之排水管線阻塞,則管委會是否修繕共用部分,被告對之並無置喙餘地;且本件係系爭社區管委會之總幹事對於公共水管堵塞之判斷失準,致未處理公共排水管堵塞問題,並非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並不符合。被告於將自家之冷氣排水管口蓋住,起因係前述公共冷氣排水管堵塞問題並未經處理,其目的則係免於公共排水管之水流到自宅,被告之行為,並無不法之可言,自不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
節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1.本件是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
(1)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6 月間明知公共排水管堵塞,卻於同年6 、7 月間將其自家專有部分之冷氣排水管之管口以管帽蓋住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以系爭公共排水管堵塞,原告及管委會於95年間即已知悉,卻未正確處理公共排水管堵塞問題,致原告受有損害,核非被告之行為所致等語,資為抗辯。經查:
系爭社區之公用排水管於95年間堵塞,各樓層之冷氣冷凝水回流,致被告三樓之住家冷氣排水管發生漏水現象,被告知悉係因公共排水管線堵塞回流後,即通知管委會修繕,原告與管委會均知此情,此業經證人即替被告修冷氣之丙○○到庭結證稱:在95年9 月、10月王先生 (即被告之子)打 電話給我,因冷氣漏水,我去了三次,第一次去看現場,第二次派師父去去檢查漏水狀況,發現空調主幹管阻塞,導致樓上所有冷氣排水都從三樓房間滿出來,是公共水管造成的,我請師父從三樓冷氣排水管接了一個旁路到廁所排掉,暫時解決,我要王先生告訴管委會這是公共設施阻塞要處理。第二次我自己沒有去,是請師傅去看,師傅回來告訴我,他使用高壓水泵,看可不可以通,但水往上沖到4 樓 (即原告家),4 樓的人下來請師傅上去看,才沒有再使用高壓水泵,4樓的人知道是在通冷氣水管。第三次我與王先生去跟管委會要竣工圖了解幹管位置在哪裡,看了後發現沒有辦法,因為是在牆壁裡面。王先生帶我到一樓管理中心,是總幹事拿竣工圖給我,總幹事知道此事,他說已經找到問題所在,在地下一樓有一支排水管已經切掉了,並放垃圾桶在接水,我告訴他真正問題的排水管是在牆壁裡面的公共水管,不是他指給我看的那支等語 (見本院卷55至56頁)。
及被告配偶乙○○到庭證稱:95年9 月份冷氣機漏水,我請日立公司檢查,他檢查冷氣機沒有問題,是水管有問題,我就請水電行的江先生(即證人丙○○),他修理結果仍無法通,說是公共管線的問題,叫我去找管委會。我跟總幹事說,後來總幹事跟我說有切管子,他說沒有塞住,我去看是切雨水排水管,下面有個桶子在接水。到了十一月底十二月冷氣不開了,才不漏等語 (見本院卷第130 、131 頁), 另證人即系爭社區之總幹事丁○○結稱:95年11月下旬四樓的郭委員 (即原告之夫)要 我拿竣工圖研究冷氣排水管問題,12月1 日我有請另一位總幹事、水電行老闆一起研究,然後就到地下一樓去切管及通管,郭委員從他家倒了一壺水沒有回流的現象,地下一樓排水管有水流出來。12月中下旬三樓的王先生有跟我講冷氣排水管有堵塞,我有告訴他我們有去切管,我有帶王先生到地下一樓看切管的位置,告訴他有水流出來,且用大垃圾桶去接水等語 (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由上述證言可知,被告在95年間因修理冷氣漏水,而曾向社區總幹事反應是因公共水管塞住造成,總幹事處理結果在地下一樓排水管切管,見有水流出而不認為公共冷氣排水管有塞住,此事亦為身兼管委會委員之4 樓住戶所明知。而系爭社區嗣於96年經檢查結果發現確實係因公共排水管堵塞致漏水,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97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42頁) ,且有系爭社區管委會96年7 月份之會議記錄、8 月臨時會議記錄在卷可按 (節本附本院卷第23至31頁), 可見本件係系爭社區管委會之總幹事對於公共水管堵塞之判斷失準,致未處理公共排水管堵塞問題,並非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並不足採。
另被告於96年夏季將自家之冷氣排水管口蓋住,起因係前述公共冷氣排水管堵塞問題並未經處理,其目的則係免於公共排水管之水流到自宅,被告之行為,並無不法之可言,自不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而且其目的既在防止冷氣之冷凝水流入自宅,而非意在損害原告,亦難認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則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侵權行為乙節,洵不可取。
社區必備的三本經典好書:
● 仗議執言
● 驚爆台灣議事醜聞
● 再爆台灣議事亂象
★開會沒有您想像中的簡單,一定要買書學習★
如想要及時接受到「我愛社區」的好文章分享, 趕快來 「我愛社區」 按吧!
●絕對有效!無效退費!汽、機車馬力提升器(專利省油墊片)
●電梯故障害住戶受傷 這兩單位有責任賠償
●零風險的加盟計劃,贏的策略一起分享….
●遭住戶罵三字經 想提告要注意這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