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台中市某專業消防工程公司,施作更換○○大樓止水閥工程時,其施工過程中,遇有排水需要,在客觀上本應注意排水設施,隨時留意排水是否順暢,縱有排水不良情形,亦應注意控管水量或加以排除,以防止阻塞或回流情況發生,其能注意而不注意,竟未注意,仍未注意排水狀況及控制水量,因此發生污水回流至原告住宅內,致原告系爭地板受損,被告○○公司自應就系爭地板所受損害,負過失責任。
本案雖經該消防公司提起上訴,結果是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節錄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819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台中市○區○○路134巷6號○○大樓住戶,訴外人○○○公司於民國95年5月4日清洗○○大樓水塔時,因未控管排放之水量,致水塔內之污水由雨水管回流至原告住宅內,幸經及時發現並立刻通知被告○○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樓管委會)請○○○公司承作人員將放水口關小,始未淹入屋內,原告並於當日同時告知被告○○大樓管委會所聘任之總幹事,於日後施放水塔污水時應督導施作人員控管水量並與住戶確認無回流時,始可繼續進行,然翌日即95年5月5日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施作更換○○大樓止水閥工程時,明知前一日已發生水塔污水回流住宅情事,仍疏未注意控管水量,而被告○○大樓管委會亦明知其事卻仍未盡督導注意之責,致其排放水塔水時,再度發生污水回流至原告屋內,致原告住宅2、3樓淹水並導致木質地板(以下簡稱系爭地板)泡水毀損,…….
四、得心證之理由:
甲、被告○○公司部分:
(一)原告主張:95年5月5日被告○○公司進行更換○○大樓止水閥工程,因排放水塔水,造成污水回流至原告屋內,致原告住宅2、3樓淹水及系爭地板泡水不能使用,及原告雇工拆除搬運並重新安裝,合計花費93,60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現場照片6幀、○○大廈95年5月份、6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各1份、費用收據2紙,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施作工程時,未注意控管排水狀況,造成污水回流,致原告系爭地板受損,應足採信,而系爭地板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為67,527元,亦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67,527元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社區必備的三本經典好書:
● 仗議執言
● 驚爆台灣議事醜聞
● 再爆台灣議事亂象
★開會沒有您想像中的簡單,一定要買書學習★
如想要及時接受到「我愛社區」的好文章分享, 趕快來 「我愛社區」 按吧!
更精彩的文章
● 您提供獎品 我們為您免費廣告
● 會議指導 2000元起.到社區上課2000元起
● 修繕成效不彰 質疑一人管委會亂花錢(影片)
● 大樓蓄水池蓋在私人持有部分 維修要怎麼辦?
● 頂樓晾衣糾紛 嗆「沒後代」罰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