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會事由:依社區規約制訂每年召開並於會中遴選下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開會時間:97年11月23日上午8時30分
三、開會地點:社區B1 桌球室
四、主 席:甲○○ 紀錄:乙○○
五、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出席區分所權人為115戶,委託書57戶,合計出席區分所有人權會議為172戶。
六、列席人員:略
七、主席報告:感謝各位住戶撥冗參加本次會議,目前與會人數已超過法定人數現在宣佈會議開始。
八、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略
九、報告事項及決定:略
十、討論事項及決議:
第一案
(案由):管委會委員人數減少案
(說明):提案原由、社區委員人數計共17人,法定應出席人數比例1/2為9人,管委會始得合法召開會議及決議事項。然2008年管委會出席人數平均為9.86人,出席比例為58%。尤有甚者,B1、1F、2F 三席及部分委員出席率為0,致使召開會議多次都需等待20分鐘左右,人數達到最低門檻才召開,使委員會運作增加難度。故提案減少不出席委員之席次,以利後續管理委員會之運作。
提案一:將B1、1F、2F 之委員人數由現行之三席減為一席,其餘不變,委員數變為15 席,法定出席人數為8 人。
提案二:將B1、1F、2F 之委員人數由現行之三席減為一席,各棟委員也減少一席,委員數變為10席,法定出席人數為5人。
提案三:當選委員若例行會議連續三次不到則自動喪失委員資格。
(決議):本次投票結果;同意採取提案三,贊成票共100票,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超過半數,因此本案通過第三提案。
第二案:(略)
第三案
(案由):壁磚修繕案
(說明):(略)
提案:評估大廳及各樓層較危險之壁磚部份,予以修繕補強,杜絕危安事件。
(決議):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共91票,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超過半數,因此本案通過。
第四案
(案由):電梯電機設備改修案
(說明):提案原由、本社區D、E 兩棟之電梯,今年出現幾次電梯關人及忽然停止之事件,造成當事者之恐慌。部分原因經修繕後已排除,然電梯廠商建議電機設備修改,應可解決此種問題,然廠商也不敢保證修改後絕無問題。電梯廠商報價為每台18萬,計兩台共36萬。
提案:D、E 兩棟曾發生故障之電梯,建議予以改修,然廠商部份仍可多找幾家評估比價,以防止相關事件再發生。
(決議):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共90票,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超過半數,因此本案通過。
第五案:(略)
十一、臨時動議及決議:
第一案
(案由):管理費調整案
(說明):(略)
(決議):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共28票,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超未過半數,因此本案不通。
第二案
(案由):針對第七屆起管理委員出席年度全勤者予以表揚案
(說明):(略)
(決議):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超過半數,因此本案通過。
第三案
(案由):汽車管理費調降案
(決議):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共44票,本次投票結果贊成票超未過半數,因此本案不通。
十二、公佈各棟委員當選人
………,以上共17名當選為第七屆管理委會委員
十三、主席結論:略
散 會
主委簽章__
■■大解讀■■
一、僅宣佈與會人數已超過法定人數,尚不知其權數是否亦超過法定額數,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
二、依會議規範第31條規定,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再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秩序,主席應不予接述,故而,第十項討論事項(案由)(說明)欄下方,為何又跑出「提案一」「提案二」「提案三」「提案」等稱謂,似有不妥,容易產生混淆,應以「辦法一」「辦法二」「辦法三」「辦法」替代之。
三、「討論事項」的案由缺提案人也缺附署人,「臨時動議」缺動議人也缺附議人(詳參會議規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四、第一案如果是「管理委員人數調整討論案」,其提案三如果是「委員人數不變,但例行會議連續三次不到則自動喪失委員資格。」就比較符合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