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會事由:93年度住戶大會
二、開會時間:93年12月22日晚上7:30至9:00
三、開會地點:本社區地下二樓服務中心旁停車場
四、會議主席:○○委員 紀錄:林總幹事
五、出席委員:○○副主委 陳監委 鄭委員 張委員
六、出席住戶:共68位(詳見出席簽到名冊,含委託書,本社區共258戶)
七、主席報告:(略)每人手上有一份93年結餘報表請參考。
八、討論事項及決議(或說明):
【第ㄧ案】
(案 由)A1棟王先生提案。
(內 容)中庭磁磚維修案、管理費調降案、對講機更新案。
(說 明)93/11/26例行常會中庭磁磚維修方案(決議):中庭因貨車進出頻繁,如全面換新也不保證就不會破損,且 工程費初估約50多萬,須經住戶開會表決通過才行,故仍採修補方式維護。本社區住戶公約並未規定基金達到某種程度就須調降管理費,本社區管理費每坪僅收40元算是不貴了,況且屋齡已10年維修費用將加大,有關調降管理費之提案留待下次委員會議時再討論。(本社區管理費於87年由45元調降為40元)。王先生提議:對講機更新如無法達到住戶大會法定同意人數可否考慮採用書面簽署同意書作決議。○○主席答覆只要不違法,管委會會努力去做。
【第二案】
(案 由)B棟王小姐提案。
(內 容)中庭磁磚常壞可能是貨車進出頻繁之故,能否禁止車輛進入中庭、警衛為何經常換人、配線箱塞爆能否 把舊管 線及不用的配線拆除、公司行號搬運貨物請勿佔用太久或塞滿,留一些空位或禮讓住戶先用。
(說 明)中庭原設計為社區通道,有請教過宏盛建設公司,該公司有向市府建管處具結不得改作其他用途,管委會有規定可進入上下貨,限時30分鐘,如當場抓到壓破磁磚貨車須賠償每坪5000元之維修費。警衛換人必有其因:騷擾住戶、經常睡覺、常常溜班、耍流氓、等等;人已調走就好,也不必背後再公告周知給人難堪。配線盤之廢棄電線於裝設共同天線時已拆除好幾十公斤,近日已通知冠群通信公司盡量將廢棄線路拆除。
【第三案】
(案 由)店面蔡先生提案。
(內 容)感謝各位委員及工作人員的辛勞,請大家鼓掌致謝。
(說 明)鼓掌聲。
【第四案】
(案 由)A2棟邱小姐提案。
(內 容)第四台月租費太貴,有朋友社區月租費才250元,請管委會努力幫我們爭取。
(說 明)請邱小姐幫忙查一下是那個社區,以便依此費用向業者爭取。
九、摸彩:共有35獎項,中獎率51%。
十、散會:晚上9:00。 主席:鄭委員 (請簽名 非蓋章)
■■大解讀■■
一、會議名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正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較為妥適。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前段定有明文。未達前開定額者,召集人理應就同一議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重新召集會議,前開會議紀錄第六項出席住戶人數寫的是共68人(含委託書),但應到數是258人。除非本次會議就已經是第二次會議,如果是,會議記錄第六項應予載明。
三、案由係指提案之具體內容,不應該將案由與內容拆開分列,更不應該僅以「A1棟王先生提案」視為案由,有人提案,依會議規範規定亦需有人附署,案子才算成立,列法如下:(案由)中庭磁磚維修、管理費調降、對講機更新討論案(A1棟王先生提案,○○附署)。
四、將三個具體的案由,硬擠在一個案由實有欠妥;管理費調降案為何要留待下次委員會議時再討論呢?有關管理費是否可以調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始有權利討論、決議,委員會並無該項議權利。
五、案由係指提案之具體內容,以上各案少有具體內容,多像建議事項或自由發言。
六、案由、討論、決議一線貫之,此乃國父 中山先生著作「民權初步」對會議所下之定義。以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提案而言,實在是容有未洽,且未見討論、決議之痕跡與字眼,可惜。
七、提案與動議是有所區別,提案是以書面提出,需有人附署;動議是以口頭為之,亦需有人附議。故而,開會時議程表所列的是「提案」,口頭為之的「動議」是在適時或臨時提出,但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提案則多像臨時動議的提議,既是臨時動議就不應該以○○先生小姐提案的字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