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社區97年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一、 開會時間:97年5月16日(星期五)晚上 8:00-9:30
二、開會地點:本社區 81號 陳○○先生家頂樓
三、紀錄:甲○○
四、報告事項:(略)
五、新任委員選舉:
主 委:鄭○○( 43 號)
副主委:謝○○( 95 號)
財 委:許○○( 45 號)
文 書:甲○○( 93 號 )
監 委:梁○○( 91 號 )
六、討論事項:
a. 住在我們社區真的很有福氣,鄰居們都很好相處,唯獨晚上車道上,孩子們遊玩嬉戲的音量常常過大,相信很多鄰居的孩子需要安靜的準備考試,希望大家能適時約束一下孩子們的音量,應也是社區之福,孩子們能養成輕聲細語的習慣,也是一種內在涵養的社區、家庭教育。
b. 住戶鄰居家庭變故,周遭鄰居們可主動通知委員會適時提供協助。
c. 社區公佈欄可否有透明玻璃保護,並改善張貼不易的缺點。
d. 水溝蓋防蟑螂鐵網的裝設,部分遭偷水溝鐵蓋以木板代替者,能再回復鐵蓋。
■■大解讀■■
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前段定有明文,惟前開會議紀錄並無應到、實到之記載。
❷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及設立目的,是應歸類為公益團體,可參閱內政部85.8.5台內營字第八五○四四一二號函,復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如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得移列於報告事項之後討論事項之前舉行,前開會議是否按照這般程序即不得而知了。
❸「討論事項」係指前會遺留或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提案」及「臨時動議」,提案是以書面提出,需有人附署;動議是以口頭為之,亦需有人附議,會議規範第8條及31~34條分別定有明文,從上開「討論事項」內容觀之,僅能歸類為「建議事項」,若以b案為例,其列法「案由:社區住戶家庭變故補助辦法討論案(○○提案,○○附署)」,能有說明內容就更完美。
❹「臨時動議」後設置「建議事項」或「自由發言」,可將非屬動議之話語移至此;最後,應有簽認欄供會議主席簽名,以示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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