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第一屆第四次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會議
時 間:93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07:00
地 點:B○○二期社區中庭
主 持 人:申○○主任委員-----會議記錄:申○○-----出席者:如簽到表
一、主席報告-主任委員(申○○)
目前出席簽到戶數15戶,委託出席簽到戶數5戶,共計出席住戶代表21戶,已達區分權所有人會議全體人數2/3(18人),本人宣佈
會議正式開始。
二、工作報告:(略)
三、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管委會
案由:○○○二期社區管理員聘用暨社區管理費訂定與收取事宜。
說明:(略)
決議:1.於8/13日(星期五)下午辦理社區投票結果再行決議。
2.收費部分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
補充說明:管委會已於8/13下午7:00-8:30辦理公投,投票結果由第一案通過。
1.聘用白班管理員一名,社區管理費每月1200元,季收3600元。
2.不聘用白班管理員,社區管理費每月333元,季收1000元。
提案二 提案單位:B1劉先生
案由:建議社區大門入口兩支監視器加裝感應探照燈,B區第一支監視器組合能移至B1牆面。
說明:增加感應探照燈可增加警示作用,延長B區第一支監視器組合能增加監視面積。
決議:全體出席住戶鼓掌無異議通過。
四、臨時動議:
1.A9蘇○○:
- (1)車庫入口紅色警示燈已故障,請管委會通知廠商盡速修復。
- (2)警衛室感應燈建議延長照明時間。
管委會回覆:
- (1)車庫入口紅色警示燈已故障事宜,請行政委員通知廠商盡速修復。
- (2)警衛室感應燈建議延長照明時間事宜,管委會會聯絡弱電調整。
2.A3徐先生:
-
(1)社區警衛室電腦,架設網路與相關討論區,使本社區表達意見更方便,亦使電腦發揮多元功能,而非僅單一監視錄影功能。
- (2)建議管委會將警衛室電腦主機監視系統等各項功能教所有住戶使用。
管委會回覆:
-
(1)社區警衛室電腦,架設網路與相關討論區事宜,理念很好,待本社區監視系統警報部分驗收完後,規劃網際網路時再行研究,亦請有此專長之住戶貢獻能力。
- (2)管委會先向廠商索取使用手冊,發給有需要之住戶,另安排時間講習。
五、意見交換:
管委會回覆:於會場向所有住戶宣達。
六、散會:時間:PM 9:30
■■大解讀■■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外,尚須加計出席者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是否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
二、「提案一」補充說明欄有管委會辦理公投,投票結果由第一案通過,其係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授權管委會辦理公投,完全符合規定(如將投票方式、結果亦清楚交代更佳),惟「提案二」以全體出席住戶鼓掌無異議通過,則似有不妥,按拍掌不宜用以表決,民權初步第六十八節、會議規範第55、56條分別定有明文。更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前段(註1)之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0號民事判決亦可資參照。若以詢問「有沒有其他意見?」稍待,再詢問「有沒有反對意見?」如有反對意見,則仍須正反俱呈的表決,這樣民主、公平表決的呈現,比較符合會議規範的議事精神。
三、「提案二」之提案單位是B1劉先生,卻無附署人,按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且須有人附署,會議規範第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四、臨時動議與討論提案性質相同,仍須依討論提案之案由、說明、決議循序進行,豈能將其當作「建議事項」處理,都以「管委會回覆」來解決,實屬不妥。
五、會議紀錄末應有簽認欄供會議主席簽名,以示負責。
(註1):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前段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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