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與不過當然有關係,會議成會與否關鍵就在此。
此即所謂的「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本章內容是接續「開會額數規定」,專講開會額數種類和有關事例之介紹。
開會額數種類很多,以使用「過半數」為最多,其他如「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次之,而「五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上」則被使用在較特殊的議事機關。
雖然每一團體對於「開會額數」都有明確規定,但坊間仍常因不明瞭「開會額數」而引起衝突,較容易發生爭議的是在「過」或「以上」之間,這兩者並不相等,有「一」之差別。如八十人的「過半數」為四十一人,那麼八十人的「二分之一」以上則為四十人即可。
看似簡單,卻因議學教育匱乏而變得錯誤連連。就連筆者本身見聞,曾有一位國際性社團的女總會長,也曾將九人的三分之二以上誤認為必須是「七人」,事實上只要「六人」即屬三分之二以上,兩者很容易遭到混淆,特別列舉法條說明於後:
刑法總則第一章法例第十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簡單的說,如果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非真的要搞到三年零一天才算是三年以上,或要弄到九年十一個月又二十九天才叫做十年以下。
二分之一以上的迷思
八十三年十二月間,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因總經理改聘案,會議中即發生一段與「二分之一以上」有關連的爭議,僅就有關新聞節錄於後,增進讀者了解。
節錄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聯合報十四版新聞記者林榮的報導「四信有關人員表示,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經理人選聘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總經理應經理事二人以上的推薦,並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才能聘任。』但該社目前只剩十名理事,五人同意是否算是二分之一以上,產生疑義已報請市政府釋示,市政府已呈請上級解釋,財政部人員曾以電話表示,五人不能算超過半數,但正式的解釋公文仍未送達。」
純粹以額數角度論述:
十一人的「二分之一以上」是指「六人」。
十人的「二分之一以上」則指「五人」。
十人的「過半數」?答案:當然是「六人」。
若為表決之特定額數時,應依會議規範第五十九條規定行之,該條文所規定的額數是「三分之二以上」及「四分之三以上」,有人不禁要問,為何沒有「二分之一以上」呢?其理由就是害怕參加表決的總數萬一成為偶數時,雙方各為「二分之一以上」無法達到民主多數決的結果。
坊間若有人民團體章程規定「二分之一以上」為同意的時候,其理事會成員又有人喪失資格巧為偶數,麻煩就會跟著來。理應迅速依法遞補候補人員使其再度成為奇數,否則容易造成表決的盲點。
基於上述理由,章程規定表決特定額數,應以會議規範第五十九條之精神考量,要不然就是以「過半數」為之最為適當。
拖延會議的戰術運用
東元電機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第十七屆第一次董事會,因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三分之二,以致宣告延會,所以新董事長也就無法如期產生。像這種未達開會額數就能影響開會,常常被劣勢的派系拿去運作,此即所謂的「拖延戰術」。
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聞名全省的大甲鎮鎮瀾宮召開信徒代表大會改選新董、監事,因董、監事改選席位直接關係到董事長的爭奪,王金爐即成功地運用「未達法定額數」致使會議流產,然後將戰線拖延到有利於自己的交戰點,結果真的反敗為勝,再次奪得董事長寶座。
另有一種情形,就是在「過」跟「不過」上面玩把戲,也是「少數」吃住「多數」的「拖延戰術」、「阻擾戰術」,有時候關鍵性的一人即能使會議無法開會。
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省農會召開理事會議要補遴聘總幹事,嗣因國民黨規畫人選頻頻告急,雖已連續兩次的理事會議暫緩舉行遴選,而且經過努力穩固票源仍未見奏效,因此再度施展技術性流會。
當天原本「簽到」者已有十一人,二十一名理事的過半數就是十一名,正準備開會之際,卻發現已簽到的桃園籍理事李文旺突然「失蹤」,造成未足法定人數宣告流會,很顯然又是一次成功的「拖延戰術」。
本文摘錄自《驚爆台灣議事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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