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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問題多
MEETING PROBLEM
二人可以開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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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社區發問: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時,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列席全部委託一人開會(附委託書),形成一人與會自成意見,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答(內政部87.8.18台內營字第8772571號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然會議之定義係指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為會議規範第一條所明定。故本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僅一人與會自成意見,與會議規範精神未符。
另有社區發問:
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起造人是否仍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公共基金,又該基金應以何方式移交予區分所有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答(內政部90.10.3台內營字第9085654號函):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為會議規範第一條所明定。申請以區分所有權建物型態登記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既未達三人,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適用,為本部營建署87.2.12營署建字第01803號函釋在案。……至其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無本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適用者,其公共基金之移交,應依民法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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