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非公務員 違反商業會計法
〔自由時報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十九名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和研究機構研究員,於民國一百年間向國科會、國衛院申請專案研究計畫後,涉嫌與新北市國揚及學陽儀器公司業務員勾結,拿不實發票或浮報器材金額核銷研究經費案,民國一○一年底被彰化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該案經彰化地院一年半的審理,十九名涉案教授僅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二至八個月徒刑。
輕判的關鍵,主要是因最高法院已於今年六月廿四日做成「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決議,地院根據該決議的意旨,認為本案的公立大學教授均非承辦採購之專業人員,其為了從事研究之目的而採購器材,縱有參與招標、審標、決標之採購程序,亦不具有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身分,自然不得以貪污罪論處。
判決書表示,十九名教授因會計填製不實而違反商業會計法,大部分判處二至三個月不等徒刑,其中,在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擔任研究助理的江柏輝,因所涉案件多達七件,應執行八個月徒刑;國立中興大學森林系副教授王升陽,所涉案件亦多達九件,應執行六個月徒刑;另外彰師大物理系副教授陳瓊森因知悉校方提供三萬元額度之耗材可供報銷,因而虛報一台筆記型電腦作為己用,被依詐欺取財罪判處四個月徒刑。
至於學陽及國陽公司負責人全治國、朱莉莉(兩人為夫妻關係)因與上述研究人員共二十一人次接觸,進而製作不實會計紀錄,各應執行三年徒刑和二年徒刑。
公立大學教授拿不實發票或浮報器材金額核銷研究經費案,全國各地檢署均有偵辦,且均以貪污罪起訴,昨天的判決是最高法院針對教授做成「刑法上非公務員身份」的決議後,第一宗判決,所以格外引人注目。
該案若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兩罪都是重罪,一為七年以上徒刑,另一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就算酌減刑度也須入獄服刑。昨天的判決,依商業會計法論處,讓所有涉案教授都鬆一口氣。
當初將教授依貪污罪起訴的彰化地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20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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