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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未按規約規定之方法,決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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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按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假設均為○○社區規約之規定。那麼,○○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既係按分區分配名額選舉管理委員,即應依規約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惟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採記名單記法選舉分區分配之管理委員,則該區分有所有權人會議關於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方法違反系爭規約,自可當場表示異議,依民法第56條之規定,於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3個月內可訴請法院撤銷系爭區分有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請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節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2.次按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系爭規約第7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甚明。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既係按分區分配名額選舉管理委員,即應依系爭規約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惟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採記名單記法選舉分區分配之管理委員(本院卷第86至263頁)。是堪信原告主張系爭區分有所有權人會議關於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方法違反系爭規約第7條第3項第2款規定等情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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