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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人民團體限期改選理監事 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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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2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指出,政府機關要求商會等人民團體限期改選理監事,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可以自由結社及自由工作等權利,屬於違憲規定,必須在1年內修正,屆期此項規定將失效。
大法官昨天公布第724號解釋文指出,內政部在民國95年6月15日修正發布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這件釋憲案的聲請人,為新竹市商業會第8屆理事長彭正雄,在96年7月15日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新竹市政府以不超過第8屆任期滿後3個月為限同意延期改選。
可是,新竹市商業會在改選期限屆滿前仍未完成改選,新竹市政府於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為限期整理處分,並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停止彭正雄理事職權,另遴選整理小組進行整理。
隨後整理小組召開第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彭正雄不服新竹市政府行政處分,打起行政官司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確定,因此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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