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半立委挺原決議 覆議就過
2014-01-20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報導
行政院將對地政士法修法提覆議案,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除非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至少57席立委)維持原決議者,否則覆議案就過關。
現行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立法院3日三讀修正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若地政士違反上述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才處罰鍰;行政院決定提覆議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決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行政院長列席說明。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委1/2,就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委1/2,就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立法院現有112席立委,中國國民黨65席,民主進步黨40席,台灣團結聯盟3席,親民黨2席,無黨團結聯盟與無黨籍各1席。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第二款: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小編補充說明】
新聞稿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相對照後,不難發現是「只要56席立委」並非「至少57席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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