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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問題多
MEETING PROBLEM
已達法定開會人數,會議自然有效、召集人身分也無須懷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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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社團有一位物業管理的主任級幹部說:「如區分所有權大會依然依合法人數及程序召開完成,則區分所有權大會於法應仍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召集人身分不符合規範經2/3區權人出席即代表召集人具有2/3區權人的支持,自然身分也無須懷疑了。」
這樣的說法感覺好像蠻有道理,但事實上卻違背法理,看過下面一則最高法院的判決,自然就會了解其中原委。
節錄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方○○非坐落○○市○○○路○段○○○號「○○富邑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得擔任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詎被上訴人方○○竟以其原擔任該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而自為召集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召開系爭大廈八十九年度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該次會議決議選任其為管理委員,該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被上訴人方○○自不得被選為被上訴人○○富邑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第三屆主任委員…。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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