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有一批委員將於11月3日任滿,而行政院院長依法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新任委員,並函送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不知是老牛拖車或什麼緣故,竟拖到10月25日立法院院會,才將行政院提名之中選會委員名單通過交付委員會審查,不料,民進黨團及台聯黨團卻在10月29日晚間提出復議動議,立法院院會因此決議另行定期處理該復議案。
查閱無數報導,千篇一律都寫到「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復議案須由原案以表決器、投票記名或點名表決時,贊成原決議案的出席立委提出,且須具與原決議案不同的理由,經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可於原案表決後的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以為抄抄條文就已盡到媒體責任,殊不知內行的國際青商會員很想知道「與原決議案有什麼不同的理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規範了監察院審計長、司法院大法官和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和院長副院長,還有監察委員和院長副院長,在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都要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那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不把中央選務委員會等機構的同意權行使也規範進去呢?」中央選務委員會每二年要接受同意行使一次,二年前就已針對郭昱瑩、段重民、柴松林、林慈玲、陳文生等5人,付委由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敘述這些的重點是要說,這是很制式化的付委,跟其他理由是搭不上的,袞袞諸公您要告訴我們,到底與原決議案有什麼不同的理由?又怎能說復議動議就復議動議呢?
立法院會議的杯葛手段有夠多,除了復議動議之外,還有黨團協商也很離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竟然放寬到,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這麼容易就能威脅到執政黨團,難怪外界會說政黨政治就是分贓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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