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而要議、議而要決、決而要行」此乃會議基本原則也,沒有議案可供討論決議自不能成會,頂多算是聯誼會、座談會之類而已,坊間常看到像獅子會、婦女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就會發生這樣的錯誤,如獅子會九十九年度有一區務會報暨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是由該區總監擔任,出席者盡是當過會長以上的高級領導幹部,列席指導人員亦是前總監、前副總監,該日會議紀錄簡述如下:
一、主席鳴鐘開會
二、報告出席人數:七十九人
三、介紹與會獅友(僅於開始時介紹一次)
四、主席致詞:略
五、通過本次會議議程:略
六、報告上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略
七、秘書長報告:略
八、財務長報告:略
九、監事會財務審查報告:略
十、委員會主席報告:略
十一、臨時動議:無
十二、主席結論:
今天很感謝各位領導獅友蒞臨本次會議,本區舉辦各項活動之承辦單位,都把活動之內容報告的很詳細,請各位領導獅友回去各分會多加宣導,共同參與踴躍出席。
十三、會議結束(請主席鳴閉會鐘)
十四、餐敘
前開會議議程在報告事項之後,竟然無提案可供討論,無討論項目就已經很奇怪了,竟然連臨時動議的紀錄也記載「無」,「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乃會議之大忌,像這樣就失去理監事聯席會議召開的意義,他們只是把理監事聯席會議當作座談會,叫區級理監事們前來聚會,只是聽聽報告而已,這顯然已剝奪了理監事的決策參與權,且悖離民主合議的精神。
所以正確的作法是,開會通知函內最好應附上「提案表」,有了「提案表」會議成員就可以事先準備提案,再說秘書處或會議主席也應該按照年度工作計畫表依序列案討論,或是在通過本次會議議程時增列議案。
本文摘錄自《仗議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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