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位何先生買下一戶10樓法拍屋,他原本打算裝潢後,租給附近上班族,沒想到因為加裝鐵窗,管委會竟然取消他的大門感應磁扣,讓他買了將近2年的房子,連社區大門也進不去,他憤而提告,法院認為管委會這個舉動,已經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判管委會敗訴。
明明是大樓住戶,卻拿著感應磁扣無論多試幾次,結果都是一樣,連社區大門都進不去,原因竟然是加裝鐵窗。住戶何先生:「那是主委他們做的啊,那麼大的(招牌),他還比我晚做喔,他就是99年7月底做的,我是99年5月,我的鐵窗比別人小喔,不行,你看這麼多棟,那邊也有(鐵窗),側面也有,後面也有。」
何先生氣呼呼的說,他在99年標下這棟10樓的法拍屋,當初還繳了2萬元保證金進場裝潢,沒想到5月份裝了鐵窗,遭到管委會把大門感應磁扣消磁,讓他買了將近2年的房子,連大門都進不去。
台中地院庭長林三元:「如果說住戶有違反規約情形的話,可以訴請主管機關,或者是到法院請求住戶拆除。」
法院判決,管委會擅自取消住戶大門感應磁扣的決定,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法院依照房子公告地價,每月租金6494元計算,管委會和7名管理委員,要連帶賠償14個月,租金收入9萬多元,社區經理表示,對此判決結果不服,不排除再上訴。【摘自 TVBS】2012年01月10日午間新聞
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2號民事判決:
……基此,被告雖辯稱原告安裝鐵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之施工辦法第2條規定,而依9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取消原告之大門感應磁扣等情,如果為真,因該社區決議禁止之前,舊有住戶已安裝之鐵窗迄仍未拆除,此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大樓外觀照片在卷可稽,且被告管委會禁止住戶新安裝鐵窗所欲保護之大樓整體外觀利益,與原告之房地所有權比較而言,顯然較為輕微;況且,原告如真有違反規約逕行安裝鐵窗之行為,被告管委會自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住戶違反前項規定(違反規定安裝鐵窗),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規定辦理,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訴請法院拆除該違法安裝之鐵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此等情形,已設有救濟、保護大樓外觀利益之相關規定可資運用,被告管委會不依上開可相同有效達成維護社區大樓外觀利益目的、而對原告侵害較小之規定辦理,反而選擇取消原告大門感應磁扣之手段,嚴重侵害原告居於房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上開說明,顯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所建構之價值秩序有違,故在此範圍內,被告管委會所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縱有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取消原告大門感應磁扣之決定,亦已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要屬無效。故被告管委會及99年度之管理委員即被告黃美華、林如君、黃綿德等人,在99年5月20日將先前發給原告社區一樓大門之通行感應磁卡消磁,以及被告管委會及100年度之管理委員即被告梁貫宙、黃美華、林如君、黃柏豪、洪毓蓮等人,繼於100年4月12日接獲原告要求給付有效感應磁扣之存證信函後(詳起訴狀原證2),仍決議不予恢復等行為,均已侵害原告之房地所有權。
伍、本件被告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及其範圍說明如下:
一、承上所述,原告縱有違反上開社區規約、施工管理辦法、切結書等情形,僅屬兩造間私法上契約關係或損害賠償有無理由之問題,尚不得據為取消原告之感應磁扣之理由。且就維護被告管委會所屬社區大樓之外觀利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以及第6條第3項已設有救濟、保護之相關規定可資運用,被告管委會及99年度之管理委員即被告黃美華、林如君及黃綿德等人,認為原告加裝鐵窗違反該社區住戶規約時,不思依上開同樣可以有效達成維護社區大樓外觀利益目的、而對原告侵害較小之規定辦理,反而選擇逕行取消原告大門感應磁扣之手段,使原告無從進入該公寓大廈社區內而對自己所有房地使用、收益,已嚴重侵害原告之所有權。而被告管委會及100年度之管理委員即被告梁貫宙、黃美華、林如君、黃柏豪、洪毓蓮等人,在接獲原告100年4月12日存證信函請求回復感應磁扣後,仍於100年4、5月間決議不予恢復感應磁扣,同樣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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