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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不力住戶淹水 管委會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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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台南市美麗佳園林姓住戶因大樓地下排水口遭樹根阻塞,雨水宣洩不及致屋內淹水訴請賠償,一審認為管委會非法人,不具實體當事人,駁回請求。台南高分院認定管委會排水設施維護不善有過失,判決應賠償卅九萬元。這起判決可能會引發群起效應,對全國各社區管委會不啻是警訊。
2000年八月十五日下大雨,美麗佳園社區中庭排水系統宣洩不及,雨水由排水管線溢到林姓住戶二樓陽台,流進屋內,進水十五公分,造成家具、木質地板及裝潢泡水變形,衣物汙損。經疏通管線,發現中庭下方一公尺深的排水孔出口,被大葉欖仁樹根阻塞。
林姓住戶求償他六十五萬元。台南地院審理認為大樓管理委員會非法人,無侵權行為能力,即使依大廈管理條例雖有當事人能力,但只是形式上,實體上無權利能力,駁回賠償請求。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社區管委會具有實體當事人能力,當然也具有訴訟上當事人資格,管委會應賠償卅九萬元。本案為二審定讞案件,不得上訴。
美麗佳園管委會主任委員陳立認為判決有失公允,他強調當天雨下得太大,才會宣洩不及,雖然排水口遭樹根阻塞,但樹根長在地底下,根本看不到,要讓管委會承擔所有損失很不合理。
【摘自 聯合報】201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