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 2023.10.18〕
吳姓男子和李姓女子交往期間,把賺來的錢陸續存到女友帳戶,兩人分手後,帳戶只剩592元,吳男不滿,認為他交往5年期間至少存了174萬元,提告要求李女還錢,但法官認為,交往中的男女本來就很少把財產明確劃分,吳男也沒有舉證哪些錢是他的而不是共同使用,因此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吳男與李女於2017年開始交往,2020年10月,吳男發生職災,獲得百萬理賠金後,他因債信不良,擔心錢存到自己帳戶會被債權人把錢拿走,於是把錢存到李女帳戶保管;隔年9月,兩人分手後,吳男發現李女交給他的帳戶裡只剩下592元,他質問李女錢花去哪,李女無法交代去向,吳男認為李女把錢A走,提告要求李女還他174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女喊冤,稱自己的薪水也滙到該帳戶,兩人同居期間所有生活費用支出都是她支付,包含水電電信帳單、租車費用、房租及信用卡費等,且吳男受傷後,他的公司每個月還會給他5萬元薪水,吳男拿到錢後也沒有把薪水全數交給她,帳戶裡的錢也被吳男拿去投資股票,自己沒有亂動用帳戶裡的錢,分手後就是剩下592元。
法官認為,吳、李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基於共同生活、相互信賴及情感等因素,一般而言對彼此財產鮮少明確劃分清楚,金錢互相流用情形相當普遍,金錢的收受、支出關係甚為複雜,在沒有清楚說明支出款項的情況下,在法律上要評價為消費借貸、贈與、合夥投資、共同生活費用負擔、委任抑或其他無名契約等均有可能,要視具體收支情況而定,但吳男沒有詳細列舉各項支出明細,並證明錢是被李女亂花掉,因此認定請求無理,判吳男敗訴,可上訴。(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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